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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视法制节目的主持。
创建日期:[2009-06-10 22:50:18]   共阅[1263]次

浅谈电视法制节目的主持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转)点击数:22 更新时间:2008-5-27 12:43:26

  在中国社会和中国电视发展的特殊历史过程中,电视法制节目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特的电视形式。无论是从外部特征还是从内在属性来看,无论是从内容还是从表现 手段来看,它都具有了作为一种电视的足够独特性和自主性。可以说为电视法制节目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可能,其发展最主要是得益于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也得益于全国电视媒体把握了机遇和宣传导向,及时把法制节目的发展推上了快车道,与此同时电视法制节目的主持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 注。
  一、 电视法制节目的一般概述和电视法制节目主持的现状
  (一)电视法制节目的含义及由来
  电视法制节目,是以“电视为载体,借助电视的制作(光盘制作)和表现手段,以宣传法制为主题,以法制与社会生活方面的密切联系为切入点的各种节目形态。”央视一套的《今日说法》,央视十二套的《社会与法》等都是电视法制节目。
  “电视法制节目不是一开始就有的,1985年上海东方电视台“法律与道德”栏目的创办,标志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产生。这一年,我国全面普法工作正式展开。
  20多年后的今天,法制类节目异军突起,无论对党和政府的宣传工作,对电视市场,还是对社会的影响,都在日益扩大。许多法制节目,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 法》、《经济与法》、江苏电视台新闻频道的《举案说法》、南京电视台的《法制现场》、北京电视台的《法制进行时》、山东电视台的《道德与法制》、上海电视 台的《案件聚集》成为了所在电视台的名牌栏目,收视率和观众满意度,屡创新高。黑龙江电视台的《法与你我他》、山西电视台的《公民与法》、河南电视台的 《法制时段》等陆续推出后,在很短时间内成为专业频道的佼佼者。从1995年开始,中国广播电视学会正式成立了法制节目委员会,法制节目有了自己第一个专 业组织,确定了法制节目作为电视节目专门类别的合法地位,电视工作者可以通过电视这个窗口,让法律走进千家万户的百姓生活中,让人们在寓教于乐、寓教于 理、寓教于情中得到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提高。”

  (二)电视法制节目主持的现状
  1.以案说法的样式是电视法制节目主持最初的形式
  “以案说法”的样式是目前电视法 制节目主持中主流的表达手段。最典型的是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采取主持人用案例说法加之大众参与和专家评说的节目样式。自从“点滴记录中国法制进 程”。口号提出后,使整个节目富有了更曲折的故事情节,更细致的人物刻画,更详尽深刻的法律阐释。通过主持人介绍案例再结合法律专家的点评,深入浅出地讲 述法律知识,给老百姓提供了易学易用的平台。而主持人撒贝宁更是以严肃而不凝重,亲切自然大方的主持风格、丰富的法律知识赢得了全国老百姓的喜爱和认可。
  而江苏卫视品牌法制节目《举案说法》更注重以主持人“说”的形式普及法律知识,通过一件件案例来说明其中的法律道理。在这其中如何说服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接 受电视的采访成为一个问题。要是再碰到民事案件,就会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记者采访的情况。那就出现下面的特殊表达样式。
  2.以情景再现的方式表达叙述的内容
  这样的表达方式是将案件作为素材,进行二度创作变成剧本,拍摄成小电视剧,这时的主持人在其中起到“开头”、“制造悬念”、“结尾”的作用”。这一手法最 初是用来解决电视的可视性的。这大具有平民意识类电视法制节目的形式。它要将受众定位为“需要了解法律信息”的公众,以公众愿意接受的形式宣传和普及法律 知识。我们认识到:在法制节目的电视表现手法方面,还有进一步挖掘的空间,比如现场谈话节目形式,将娱乐游戏的形式引到节目中来等等。正是因为专家资源有 限,内容资源有限,电视法制节目都做成《今日说法》是不可能的,而从受众来说,这也是单调乏味的,于是《文涛拍案》就应运而生了。

  3.带有幽默演说的表达手段
  《文涛拍案》就是这种类型的节目,在凤凰网上的对《文涛拍案》的介绍为:以演说民间传奇的风格讲述法制案件,演播两岸三地乃至国际上的大案、要案、新案、 旧案、奇案、名案。运用多种表现手法突显情感元素,被称为“感性法制节目”。 而在凤凰周刊上的介绍则称之为“奇闻冲击播”:窦文涛以新颖的说书风格,深入浅出解析古今中外各种离奇莫测的案例。此节目追踪两岸三地乃至世界每一个角落 发生的最新刑事案件,介绍一周头条案件的情节,并重现了凶案现场,回顾历史上最骇人听闻的案件,介绍当中各种线索及破案的精妙之处,其中的来龙去脉,蛛丝 马迹、犯案人的背景、犯案时的复杂心路历程等,从而了解各地的法制及执法程序。 虽然《文涛拍案》在2004年底就在荧屏上消失,但是主持人的那种带有讽刺意味的幽默和具有深刻意义的特殊表达形式,以及明显的娱乐化,对我们的节目主持 方式的创新有着很深的启示意义。
  4.目前一些电视法制节目在表达方式上初步尝试娱乐化
  说到将法律节目娱乐化,也许有人会产生质疑:“严肃的法律怎么可以娱乐化”?
  当然,一些让人悲痛欲绝的案件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娱乐化了的,否则就真的成了电视界的笑话了。在当今的中国电视的娱乐化功能发展的有点过了。那种为了娱乐而 娱乐的节目让观众大倒胃口。我们要明确的是:电视法制节目的娱乐化不是庸俗化的娱乐,而是有内容有内涵有深度的娱乐化。其实电视法制节目与法律有着一个一 致的终极目标 :都是为了能够建立一个充满自由、秩序、正义的社会。人们通常会认为:法律的严肃性似乎与娱乐性毫不相干。甚至认为娱乐性将会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严重损 害。其实不然,关键是看我们如何来理解,如何来营造一个适合的娱乐传播场。
  中央电视台十二频道“社会与法”开播特别节目中则首次在电视直播中使用多媒体和舞台真人互动技术,电视观众在2个小时的直播中经历了不同于以往的视觉体 验。我们常见到的多媒体技术手段通常在话剧、音乐剧舞台上使用,但是将其运用到电视直播现场那还是中国的第一次。 主持人撒贝宁在多媒体的帮助下,既出演了刚出生不久的婴儿,同时扮演了婴儿的父亲,这两个角色还会同现场作为主持人的撒贝宁对话,将娱乐化的元素,融入到 节目之后,不留一丝痕迹。

  二、电视法制节目对其主持人的特殊要求
  有丰富的知识是对每一个节目主持人的要求,但是作为法制节目主持人,有他的特殊性。
  (一)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
  首先,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人首先应该了解和基本掌握各方面的法律知识。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人的一言一行都对电视观众产生着很大的影响力,而法律案例涉及社会的 不同层面,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人,这就要求主持人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及法律案例面前,既能够客观真实地报道,又能够深入透彻地给予法律的阐释与点评,使 观众看后不但了解事件的真相,同时通过主持人的精到点评,从法律的高度进一步加深理解。
  其次,法制节目主持人需要学习掌握法律知识以外的各方面的社会知识。比如心理学常识的学习,因为法制节目经常接触到的对象是各种案件的当事人,谈及的是比 较敏感的东西。在采访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家属或罪犯时,就必须了解他们非常特殊的心理状态,如果没有一点心理学的尝试,采访很可能陷入困境。记得看过这样 的一个采访:节目采访的是一位少年犯的姐姐,她觉得弟弟犯法,家人上电视,属于家丑外扬,丢人现眼,因而不愿接受采访。记者放下摄像机,告诉她像她弟弟这 样小小年纪就犯法,每一个社会人都有帮助的义务,并讲明电视宣传是为了警示、启迪更多的少年犯,还告诉她,亲人对犯罪少年的关爱会使其迷途知返;反之,可 能会再次将他推向犯罪的泥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谈话感染了这位少年的姐姐,也适时排除了她的顾虑,采访最终很成功。

  总之,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人不仅要有法律知识的基础,还必须拓宽自己的视野,把法律同社会生活的大背景融合在一起,将自我的阅历、知识素养、生活态度和对生活的理解感悟体现在节目里,才能够在个别的法律事件中发现带有普遍意义的东西。

  (二)具有规范、自然、朴质、大方的语言风格
  扎实的语言功力是所有节目主持人做好节目的首要前提。主持人专业配音播音专业功底是否扎实,语言准确与否直接影响节目的整体质量。法制节目主持人要语言准确,吐字 清晰,语调恰当,内容充实,说服力强;要把节目中所述的内容一字一句都表达清楚,避免因语言含混而给观众造成难以理解和误解;要把枯燥无味的法律条文转化 成绘声绘色、入情入理的有声语言,使观众在最短的节目时间里,最大限度地获取信息,取得较好的传播效果。

  (三)具有娴熟的采访技巧和现场驾驭能力
  主持人除了在演播室主持节目外,还要以记者的身份进行采访活动,因而一名优秀的法制节 目主持人应当具备采访的技巧。由于被采访对象的特定性,也就决定着采访者必须把握好采访的方式、环境气氛和自己的态度。同时还要求主持人善于及时洞察采访 对象细微的心理变化,感同身受地去理解采访对象的处境、想法,及时引导,让采访对象讲出该讲的话,让封闭的心灵面对镜头敞开心扉。法制节目中主持人的采访 有时还要面对罪犯。要想走进人物心灵,让他们讲真话,就带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已判了刑的犯人,刑期已定,大多不愿接受采访。面对这类采访对象,就需要主 持人获得最接近人物思维原貌及最接近事实真相的宝贵素材,触摸到采访对象心中最柔软的部分,找好切入点,以宽容的心态、倾听的态度、真诚,赢得采访对象的 回应和信任。
  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人的驾驭能力是其做好一档法制节目必不可少的能力。法制节目具有服务性、叙事性、阐释性的特点,观众在看法制节目时,实际是在享受一种法 律知识的服务,要使观众对稿件内容入耳、入心、入脑,就要求法制节目主持人在镜头前有“说”的感觉,而不仅仅是“播”。根据对稿件内容的“消化”,包括理 解、感受和记忆,通过想象和联想对观众做出估量,在内心建立起与观众平等交流的默契。说观众需要的、感兴趣的、乐于接受的话,将镜头前的“说”与生活中的 “说”很好地融合起来,尽可能给观众传递更多的信息和知识,让观众在感受主持人驾驭能力的同时,喜欢主持人及其所“统率”的节目。

  (四)具有正直、诚实、充分可信度的形象
  电视是一门视听综合的艺术,作为电视节目主持人不能只注重有声语言的培养,自身的形象也是很重要的,法制节目由于他具有的严肃和客观公正性,决定主持人必 须以一种正直、大气、诚实、可信的形象感呈现在受面前,让观众觉得真实可信更容易接受他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并能感染受众深入案件,了解案件详情,从而能从 中得到教育。这种良好的形象与自己使用恰当的体态语是分不开的。主持人在节目中更应当恰如其分的使用眼神、表情、手势、动作,甚至坐、站姿势等体态语做到 与观众的交流和沟通,让观众感觉到主持人所传达的信息,从而更好的诠释节目内涵并拉近与观众的距离。
  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人的这种妥帖的形象与外部包装是密切相关的,他不要求“俊男靓女”,“浓妆艳抹”的出现在镜头面前,而是要给人一种丰厚的文化底蕴和独具 特色的气质修养,这是从内而外散发的同时也是需要恰当的外部包装的。由于法制节目的严肃性,在设计仪表时,一定要注意符合自己的个人条件以及节目内容、气 氛、环境和电视画面的要求,要与语言、动作相配合,避免奇装异服和过于新潮的发型、稀奇古怪的饰物等。比如在演播室就一起恶性刑事案件与点评律师进行相关 法律环节的讨论,主持人以一套生活中的休闲服出现在镜头前,就会明显地与节目本身拉开距离,无法体现法制节目中的严肃性。而在走近群众的新闻调查节目里, 主持人身穿休闲服,则很容易使自己融入成为群众中的一员,从而拉近与被采访对象的距离,减少采访中的心理障碍。

  二、电视法制节目对其主持人的特殊要求
  有丰富的知识是对每一个节目主持人的要求,但是作为法制节目主持人,有他的特殊性。
  (一)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
  首先,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人首先应该了解和基本掌握各方面的法律知识。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人的一言一行都对电视观众产生着很大的影响力,而法律案例涉及社会的 不同层面,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人,这就要求主持人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及法律案例面前,既能够客观真实地报道,又能够深入透彻地给予法律的阐释与点评,使 观众看后不但了解事件的真相,同时通过主持人的精到点评,从法律的高度进一步加深理解。
  其次,法制节目主持人需要学习掌握法律知识以外的各方面的社会知识。比如心理学常识的学习,因为法制节目经常接触到的对象是各种案件的当事人,谈及的是比 较敏感的东西。在采访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家属或罪犯时,就必须了解他们非常特殊的心理状态,如果没有一点心理学的尝试,采访很可能陷入困境。记得看过这样 的一个采访:节目采访的是一位少年犯的姐姐,她觉得弟弟犯法,家人上电视,属于家丑外扬,丢人现眼,因而不愿接受采访。记者放下摄像机,告诉她像她弟弟这 样小小年纪就犯法,每一个社会人都有帮助的义务,并讲明电视宣传是为了警示、启迪更多的少年犯,还告诉她,亲人对犯罪少年的关爱会使其迷途知返;反之,可 能会再次将他推向犯罪的泥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谈话感染了这位少年的姐姐,也适时排除了她的顾虑,采访最终很成功。

  总之,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人不仅要有法律知识的基础,还必须拓宽自己的视野,把法律同社会生活的大背景融合在一起,将自我的阅历、知识素养、生活态度和对生活的理解感悟体现在节目里,才能够在个别的法律事件中发现带有普遍意义的东西。

  (二)具有规范、自然、朴质、大方的语言风格
  扎实的语言功力是所有节目主持人做好节目的首要前提。主持人专业配音播音专业功底是否扎实,语言准确与否直接影响节目的整体质量。法制节目主持人要语言准确,吐字 清晰,语调恰当,内容充实,说服力强;要把节目中所述的内容一字一句都表达清楚,避免因语言含混而给观众造成难以理解和误解;要把枯燥无味的法律条文转化 成绘声绘色、入情入理的有声语言,使观众在最短的节目时间里,最大限度地获取信息,取得较好的传播效果。

  (三)具有娴熟的采访技巧和现场驾驭能力
  主持人除了在演播室主持节目外,还要以记者的身份进行采访活动,因而一名优秀的法制节 目主持人应当具备采访的技巧。由于被采访对象的特定性,也就决定着采访者必须把握好采访的方式、环境气氛和自己的态度。同时还要求主持人善于及时洞察采访 对象细微的心理变化,感同身受地去理解采访对象的处境、想法,及时引导,让采访对象讲出该讲的话,让封闭的心灵面对镜头敞开心扉。法制节目中主持人的采访 有时还要面对罪犯。要想走进人物心灵,让他们讲真话,就带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已判了刑的犯人,刑期已定,大多不愿接受采访。面对这类采访对象,就需要主 持人获得最接近人物思维原貌及最接近事实真相的宝贵素材,触摸到采访对象心中最柔软的部分,找好切入点,以宽容的心态、倾听的态度、真诚,赢得采访对象的 回应和信任。
  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人的驾驭能力是其做好一档法制节目必不可少的能力。法制节目具有服务性、叙事性、阐释性的特点,观众在看法制节目时,实际是在享受一种法 律知识的服务,要使观众对稿件内容入耳、入心、入脑,就要求法制节目主持人在镜头前有“说”的感觉,而不仅仅是“播”。根据对稿件内容的“消化”,包括理 解、感受和记忆,通过想象和联想对观众做出估量,在内心建立起与观众平等交流的默契。说观众需要的、感兴趣的、乐于接受的话,将镜头前的“说”与生活中的 “说”很好地融合起来,尽可能给观众传递更多的信息和知识,让观众在感受主持人驾驭能力的同时,喜欢主持人及其所“统率”的节目。

  (四)具有正直、诚实、充分可信度的形象
  电视是一门视听综合的艺术,作为电视节目主持人不能只注重有声语言的培养,自身的形象也是很重要的,法制节目由于他具有的严肃和客观公正性,决定主持人必 须以一种正直、大气、诚实、可信的形象感呈现在受面前,让观众觉得真实可信更容易接受他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并能感染受众深入案件,了解案件详情,从而能从 中得到教育。这种良好的形象与自己使用恰当的体态语是分不开的。主持人在节目中更应当恰如其分的使用眼神、表情、手势、动作,甚至坐、站姿势等体态语做到 与观众的交流和沟通,让观众感觉到主持人所传达的信息,从而更好的诠释节目内涵并拉近与观众的距离。
  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人的这种妥帖的形象与外部包装是密切相关的,他不要求“俊男靓女”,“浓妆艳抹”的出现在镜头面前,而是要给人一种丰厚的文化底蕴和独具 特色的气质修养,这是从内而外散发的同时也是需要恰当的外部包装的。由于法制节目的严肃性,在设计仪表时,一定要注意符合自己的个人条件以及节目内容、气 氛、环境和电视画面的要求,要与语言、动作相配合,避免奇装异服和过于新潮的发型、稀奇古怪的饰物等。比如在演播室就一起恶性刑事案件与点评律师进行相关 法律环节的讨论,主持人以一套生活中的休闲服出现在镜头前,就会明显地与节目本身拉开距离,无法体现法制节目中的严肃性。而在走近群众的新闻调查节目里, 主持人身穿休闲服,则很容易使自己融入成为群众中的一员,从而拉近与被采访对象的距离,减少采访中的心理障碍。

  三、电视法制节目的主持特点
  面对越来越走向高度法制的社会,人类在思考如何获得最大程度和范围的公正的同时,特别是对那些弱势群体,法律的意义就更大了。作为一名优秀法制节目主持人 的良好感觉来源于对宣扬真、善、美的使命感,来源于对每一个生命的真正关切,来源于宽厚的人性,关心事件中人物的生活生存状况,电视法制节目的主持特点也 就体现出来了。

  (一)理情线索,把握事实脉络
  电视法制节目以客观、公正、真实的报道态度来分析每一个案例,让受众能在主持人富有逻辑思维和清楚的脉络的讲述或者解说中了解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才能更 进行正确的评价。所以在主持中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要求对每一个案件“理清线索,把握事实的脉络”。只有这样不仅能使自己深入其中,对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思 考,而且能把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件用富有逻辑性的语言娓娓道来,感染受众,让受众更容易接受你,让受众在你清晰的脉络中最大程度的把握事实真相,关注法 律、关注社会。这样能够更好的为受众服务,更好的为那些最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服务,更好达到宣传和普及法律的目的。

  (二)透过现象看本质
  法制节目本身的性质就决定电视法制节目必须有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特点。我们知道电视法制节目是要普及法律知识为受众服务,要帮助受众从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学会 辨别是非、善恶,更好的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各种权利免于不法侵害。透过深入分析案件,弄清当事人的内心世界,结合法律,分析案件存在、发生的社会问题,引起 受众的关注,不但要引以为戒,还要受到教育,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让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给每个人敲响警钟。

  (三) 把握人物命运、透析法理和人性
  关注案件,关注当事人。电视法制节目主要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衡量每一个案件 的。但是法制又是人性化的,他是关注要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关注每一位与案件有联系或者是影响案件发生的人,通过案件把不同人的命运结合在一起,对他们不 同的命运进行分析,对比,再用法理对案件进行剖析,分析人物心理,并反映人物内心世界的矛盾与挣扎。让受众能深刻体会到他们内心的挣扎,看到人性不为人知 的一面,不管是面对法律、面对家庭、面对社会的一切他们是用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的,此时受众就能从中领悟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并能亲切体会到他们的感受, 并能更好的在社会中和谐相处。
  青岛电视台的《新说法》就做过以4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题材的专题片《走近失足少年》。由于特殊的家庭背景,使4个少年从小就失去或缺少来自家庭的亲情与 关爱,他们中大多数人都是从幼时的“小偷”发展为“大偷”的,十六七岁的他们已多次受过治安处罚和刑事拘留,慢慢地也就丧失了羞耻感和愧疚感。我们从片子 中发现记者采访前了解了这些情况后,作为主持人,没有以审讯或质问的口气对他们进行采访,而是以平等对话的方式,一步步启发,引导他们说出各自滑向犯罪深 渊的主客观原因,采访从“是否也渴望有个完整温暖的家”切入,一个个采访前嬉皮笑脸、玩世不恭的面孔顿时收敛了,他们在镜头前都难以自控,痛哭流涕,并吐 露了各自成长中的委屈、无奈和悔恨。通过采访,我们既同情他们不幸的家庭,也痛心他们小小年纪就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评述时着意揭示了与他们流落社会犯罪息 息相关的深层背景原因,从而深化了主题,也在观众中产生了共鸣。

  (四)客观评价、冷静分析
  作为电视法制节目配音主持人必须善于抓住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跳出单纯披露犯罪过程和表现猎奇性细节的误区,将案件的报道和探讨引向社会,电视法制节目主 持人首先应给自己以客观身份的定位。报道整个案情要以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态度,在报道时还要把自己定为“中立的把关人”和“客观的反映者”而不应该 造成一种角色错位的现象,即播出的节目带有强烈的“媒体审判”色彩。否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正常的司法审判,损害法律的尊严。只有把整个案情的全部画面 呈现给广大的电视观众,才能够使观众能够对未来的法院判决做出一个客观和公正的分析。

  (五)交流与沟通的媒介
  1.作为事件当事人与受众交流,沟通的媒介
  电视法制节目是要向受众宣传和普及法律, 让受众在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中受到教育,从而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和谐相处。通过案件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人就要搭建起当事人和受众之间的“沟通”的桥梁。 将对于案件的主观强烈感受连同客观世界不露声色地为观众展开。他不但要与观众共同面对纷繁的世界,尽可能将他所面临的客观事实“和盘”托给观众,而且要与 观众分享由案件当事人现实世界的相关关系中所引发的杂乱,茫然,迟疑,犹豫。让受众了解了案件当事人不为人知的心路历程。再加上对受众的采访,了解他们对 此案件和当事人的所看、所感,作为一个信息的反馈,让当事人了解“外人”对他的真实感受。也许会达到更好的效果。在其中主持人则既是被包裹于其中的弄潮 者,又是排除于混沌之外的旁观者。
  2.作为事件与嘉宾交流,沟通的媒介
  在电视访谈类法制节目中主持人的任务由讲述、评论变成了引导和掌控嘉宾的表达方式和思考方向。嘉宾学者能不能分析案件入木三分、能不能通过案情传播有效信 息加以教育和引导观众,完全靠现场主持人的业务水平。这似乎在主持功底和水平上要求更高些。能够自圆其说,针对案件表达出预期的教育、引导目的,严谨法律 法规适用和传达正确法律知识是第一类法制节目对主持人的要求。而作为引嘉宾说话、说真话、说对话的此类主持人则更应注重专业水平的掌握和提高。同时在节目 中可以以“提问者”、“探询者”指导自己对嘉宾学者发问,一问一答中尽显节目之精髓。“法制节目主持人应该和节目嘉宾进行思想交锋,使得节目显现出活跃, 使得观众一块深入思考。

  (六)情与理的交融
  法不容情是我们在法制节目中经常能听到的一句话。的确电视法制节目的客观、公正、严肃性是其固有的,不能将其改变。但是法制节目主持人要把自己当成事件的 知情人这样更容易被受众接受,这其中就会伴随着主观情感的介入,又不能失去法律的严肃客观性,这时怎样使情与理更好的交融,是我们要讨论的内容。
  1.寄情于理
  所谓的情感,是人的心理现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人对客观事件的态度的一种反应,当主持人面对法律事件中包含的法与理、法与情的激烈碰撞时,面对事件中人物 命运和情感的变幻时,或悲或喜、或忧或愁,总在细细品味自己的感悟,伴随着这样一个悟性思维的过程,将自己的身心融入,寄情其中,移情其中,这也是主持人 将自己纳入事件人物的整个人格框架和经验系统去把握、领悟的过程。这样也会让受众从严肃的法理中感受到一点点的温情,让5受众深入其中正确了解我们宣传法 律、普及法律的目的。这种主持人主观情感的介入,产生了我感、我思、我悟,从而更加深刻的认识法律中存在的现象,给我们广大的受众敲响警钟。
  2.情理交融
  虽然电视法制节目需要介入主持人的主观感情因素但也是在遵守法理的范围内的。所以最终要回归于理。现在的法制节目强调用事实说话,要求用理性、公正、客观的表现形式,这是对法理、人情和观众的最大尊从。
  情理交融又是让受众既能接受法律的严肃铁面无私,又能使其感受人情的存在。这就要主持中好好的把握。如果主持人因法律的严肃性而在栏目中摆出一副高高在上、 面无表情的“法官”形象,也会引起我们观众的反感,不仅达不到普法的效果,反而会使节目失去活力与生命力。我们要明确的是: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人既不是法官 也不是律师,而应是观众的知音、朋友和为观众排忧解难的公务员。法制节目主持人不能将形象定位成“权威”,更要远离“法制脸”。但是又不能感情用事,面对 案件受害者又要保持适度的感情流露,不能在节目中哭哭啼啼,要用委婉合适的语言来表达。所谓法中有情、情中有法,既包含了主持人真实情感的语言叙述、本真 的谈话状态流露,以及主持人亲切大方而不失机敏的形象,才能使观众在一种深入浅出、娓娓道来的氛围中理解相关法律问题,在不知不觉中增强法律意识。

  综全文所述:电视法制节目的主持通过节目本身,向观众传播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通过对犯罪行为进行无情的揭露和批判,维护法制尊严, 抨击社会丑恶现象,打击各种黑恶势力和歪风邪气,起到扬善儆恶的作用;服务于受众;它可以通过对一些案例的报道引起人们的关注,因为这种真实的案例是很有 冲击力的。电视法制节目的主持对社会的贡献是毋庸置疑的,但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其长处,扭转其不良趋势,是需要每一位从业者在深刻认识法制节目的基础上共 同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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